競買保證金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


為規范競買保證金收取和使用行為,保證拍賣合同的履行,保護拍賣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中國拍賣行業協會法律咨詢委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擔保法、拍賣法等法律規定,就拍賣活動中競買保證金有關問題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本指導意見所稱競買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指拍賣人為保證拍賣合同的履行,按照拍賣行業經營慣例,與競買人約定,向競買人收取的一定數額的財物。

二、拍賣人與競買人之間的保證金協議包括:

(一)競買協議中的保證金條款;

(二)單獨訂立的保證金協議;

(三)競買人認可的拍賣公司拍賣規則中的保證金條款;

(四)其他拍賣文件中所載經競買人同意的保證金條款。

三、保證金協議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可以在拍賣前訂立,也可以在拍賣過程中或者拍賣會結束后訂立。

四、保證金協議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保證金交納和收取的主體、時間、地點、方式、數額;

(二)保證金的性質、用途;

(三)保證金返還的時間、方式;

(四)其他事項。

五、當事人可以采用約定方式明確保證金的性質和用途:

(一)傭金保證金。即保證拍賣成交后傭金的支付,買受人不支付傭金,或者因買受人違約依法再次拍賣,買受人不支付傭金的,保證金抵作傭金。

(二)價款保證金。即保證拍賣成交后價款的支付,買受人不支付價款的,保證金抵作價款;

(三)違約金性質的保證金。即違反合同約定,不支付傭金、成交價款,不參與競買導致取消拍賣或者競買人之間惡意串通導致拍賣無效,以及有其他違反合同約定行為的,保證金抵作違約金。

(四)定金性質的履約保證金。即買受人履行合同義務的,保證金抵作傭金和價款或者收回;不履行合同義務的,無權要求返還保證金。收受保證金的拍賣人、委托人或者其他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應當雙倍返還保證金。

當事人約定的保證金,可以是前款中的一項,也可以是多項,但第三項與第四項不得同時約定;約定二項以上的,應當明確保證的先后順序。

六、訂立保證金協議,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參考競買人的信用情況,明確保證金的收取比例和數額。

七、保證金的收取比例和數額,可以以拍賣標的評估價、市場價、預估成交價、委托人指示價、落槌價等作為拍賣標的基準價,參照下列標準確定:

(一)傭金保證金不宜超過拍賣標的基準價的30%;

(二)價款保證金不宜超過拍賣標的基準價;

(三)違約金性質的保證金分別下列情形確定:

1、違反合同約定不支付傭金的,不宜超過傭金的30%;

2、違反合同約定不支付成交價款的,不宜超過成交價款的30%;

3、違反合同約定不參與競買導致取消拍賣或者競買人之間惡意串通導致拍賣無效,以及有其他違反合同約定行為的,不宜超過拍賣標的基準價的30%。

(四)定金性質的履約保證金不宜超過拍賣標的基準價的20%。

八、競買人在同一場拍賣會上競拍同一委托人的多件拍賣標的或者不同委托人的多件拍賣標的的,保證金協議可以參照第五條,對保證金的性質和用途、保證金擔保的主體和擔保順序等作明確約定。

九、競買協議中約定,競買成交后競買保證金轉為履約保證金的,可以參照第五條,對履約保證金的性質和用途作明確約定。

十、傭金保證金應當交付給拍賣人。價款保證金可以交付給拍賣人,也可以根據約定交付給委托人或者其他人。違約金性質的保證金和定金性質的履約保證金,除約定交付給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外,應當交付給拍賣人。

十一、拍賣人可以根據委托人的書面委托,向競買人收取價款保證金、違約金性質的保證金或者定金性質的履約保證金。委托人未書面委托拍賣人收取保證金的,買受人違約時,拍賣人收取的保證金優先抵作傭金,剩余部分可以抵作拍賣標的成交價款。

十二、競買未成交的,保證金應當在拍賣會結束后,按照約定的時間返還競買人;沒有約定保證金返還時間的,應當在拍賣會結束后的三十日內返還。

競買成交的,保證金可以抵作傭金和成交價款。收取的保證金高于傭金和成交價款的,多收取的保證金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的時間返還買受人。

十三、保證金在拍賣人掌控期間不得挪作他用。

拍賣人與競買人可以約定保證金在拍賣人賬戶期間的利息計算及其歸屬。約定無息返還保證金的,應當采用合理方式提請競買人注意。

十四、單獨訂立的保證金協議,拍賣人和競買人可以約定解決保證金爭議的仲裁機構或者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