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中國拍賣行業協會”,英文譯名是: China Association of Auctioneer,縮寫CAA。

第二條  本會是由拍賣行業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有關人員自愿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為政府部門和會員雙向服務為宗旨,發揮橋梁、紐帶、協調、服務的功能,維護拍賣行業的合法權益,增強拍賣行業的凝聚力和自我保護、自我發展的能力,促進全行業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提高。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是:

(一)協助政府部門貫徹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法令,開展拍賣行業的理論研究,提出有關行業發展規劃的建議;

(二)協助政府部門開展行業管理工作,制定行規、會約,開展行業自律。在拍賣行業開展標準化工作,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組織實施拍賣企業的資質認定,促進企業規范化管理和規范化經營;

(三)根據授權組織和實施行業統計,調查、整理全行業的基礎資料,研究本行業發展歷史、現狀及發展趨勢,建立信息網絡,分析市場形勢,為協會開展工作和政府部門指導協會工作提供依據;

(四)向政府部門反映會員的合理意見、要求和建議,協調解決行業發展和企業經營中出現的問題,保護會員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五)按照《拍賣法》的要求,做好拍賣師資格的考試、授證、注冊和年檢等管理工作;

(六)組織會員開展各類信息和業務交流,為會員提供信息和法律咨詢服務,促進企業之間的協作;

(七)組織編寫拍賣專業教材、行業刊物等資料,舉辦講座、研討會、培訓班,提高行業職工隊伍素質;

(八)積極開展國際交往,擴大與國外同行業的交流與合作,并接受委托組織對外考察和接待來訪等外事活動;

(九)接受政府部門和會員單位委托的其它工件。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單位會員以法定代表人或由其委派的業務主管領導作為該會員單位的代表。如有變更,應由新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派的業務主管負責人接替,并及時通知協會秘書處備案。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自愿要求加入本會;

(三)在拍賣行業或所在地區的拍賣業中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和相關資料;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會提供的各種政策、理論信息、拍賣相關資料、法律咨詢、業務培訓和其它服務的權利;

(四)對本會工作有監督權和批評建議權;

(五)有權要求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六)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行規、會約及本會的決議;

(二)關心支持本會的工作,積極參與本會組織的活動,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會委托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各種有關數據和統計資料;

(五)依據規定按時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1年無故不履行義務的,視為自動退會。會員自愿退會應書面告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研究可勸其退會,或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并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的產生辦法,由理事會制定。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 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單位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單位的代表有變動的,應由理事單位推舉新的代表接替,并向協會秘書處備案。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研究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注銷和更名;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及人選;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從理事成員中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數量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款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 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應當辦理離職手續。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連任最長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協會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變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認可的審計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0年12月11日第四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